《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出台!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2024年1月11日
佛山市残联印发
《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全文如下▼▼
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区设立用人单位岗位补贴项目,按规定对正式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二)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经残联部门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区根据其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的人数,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区按规定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16至30岁残疾青年在实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实习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指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人社、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的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给予奖励,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第八条 各区按规定对正式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区级残联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第十条 设立基地(机构)补贴项目,对被认定为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用人单位,在年度审核达标的情况下,由各区按规定给予基地(机构)资金扶持。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同一残疾人不得重复计算;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不纳入基地(机构)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优先安排就业的范围。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聘残疾人,应聘时间截止后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的,可以招聘残疾人亲属。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残联应当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安排就业辅导员为残疾人提供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岗位培训、密集跟岗等支持性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一)政府举办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创业孵化基地、电商城、展销会、春节花市摊位等, 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具备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优先申办开设彩票投注站。
(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优先分配给残疾人,用于社区便民服务、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等。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配套措施,扶持残疾人从事手工业、文化创意产业、电子商务等生产劳动,扶持残疾人创业的的带头人和带动残疾人就业的龙头企业。对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四)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五)指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人社、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盲人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等传统项目发展,开发盲人就业新岗位,拓宽盲人就业渠道。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在招聘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种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机构给予扶持。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集中招收残疾人学生的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不得违规向残疾人学生、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二)区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等。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统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配备职业指导师、社会工作者、手语翻译等专业人员,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设施,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
第十七条 全面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经选拔参加省、市级残联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集中培训(强化训练)的,各区应当给予补贴。
(二)各区加强调动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提升残疾人技能水平,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等奖补资金,按照“公共事务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现有资金渠道承担。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明确各项扶持项目标准,并向市财政、人社、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残联、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材料等情况的,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补贴;有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市级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不得重复享受。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取消或追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涉及人社部门的政策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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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淑贤
一审:李敏贤、陈绮婷
二审:魏玲
三审:谢朝华
来源:佛山残联